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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矿产资源目录的确定和调整ღ★ღ,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提出ღ★ღ,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ღ★ღ。
第四条国家加大对基础性地质调查工作的投入力度ღ★ღ,加强基础性地质调查队伍建设ღ★ღ,鼓励社会力量依法有序参与基础性地质调查ღ★ღ,提升基础性地质调查工作质效ღ★ღ。
第五条国家完善财政ღ★ღ、金融ღ★ღ、土地ღ★ღ、生态环境ღ★ღ、产业ღ★ღ、进出口等方面政策措施ღ★ღ,健全战略性矿产资源探产供储销全链条统筹和衔接体系ღ★ღ,加大对战略性矿产资源勘查ღ★ღ、开采ღ★ღ、加工ღ★ღ、贸易ღ★ღ、储备等的支持力度ღ★ღ,推进战略性矿产资源产业优化升级ღ★ღ,提升矿产资源安全保障水平ღ★ღ。
战略性矿产资源目录的确定和调整ღ★ღ,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提出ღ★ღ,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ღ★ღ。确定和调整战略性矿产资源目录ღ★ღ,应当统筹考虑下列因素ღ★ღ,对相关矿产资源开展评估ღ★ღ:
对国务院确定的特定战略性矿产资源ღ★ღ,按照法律ღ★ღ、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规划管控ღ★ღ、总量调控ღ★ღ、限定开采主体等保护性开采措施ღ★ღ。
第六条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九条规定编制并经批准的矿产资源相关规划应当依法公布ღ★ღ。开展地质调查以及矿产资源勘查ღ★ღ、开采ღ★ღ、保护和矿区生态修复等活动ღ★ღ,应当符合矿产资源相关规划ღ★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ღ★ღ,会同有关部门就特定领域ღ★ღ、特定区域的矿产资源或者特定矿种的勘查ღ★ღ、开采ღ★ღ、保护和矿区生态修复等编制相关规划ღ★ღ,相关信息应当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督信息系统ღ★ღ。
第七条国家坚持平等互利ღ★ღ、合作共赢的方针ღ★ღ,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积极促进矿产资源领域国际投资ღ★ღ、贸易ღ★ღ、技术等合作ღ★ღ,维护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ღ★ღ。
开展海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ღ★ღ,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ღ★ღ,遵守我国法律ღ★ღ、法规以及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相关法律ღ★ღ,信守合同ღ★ღ,尊重当地习俗和文化传统ღ★ღ,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ღ★ღ,加强安全风险防范ღ★ღ,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ღ★ღ,依法接受我国相关部门和驻外外交机构的管理和监督ღ★ღ。
第八条矿业权应当通过招标ღ★ღ、拍卖ღ★ღ、挂牌等竞争性方式出让ღ★ღ;对紧缺程度高ღ★ღ、资源储量规模中型以上的战略性矿产资源ღ★ღ,或者对勘查开采技术ღ★ღ、生态环境保护有特殊要求的勘查区块ღ★ღ,优先通过招标方式出让探矿权ღ★ღ。
(二)为保障矿山安全生产或者矿业权合理设置等ღ★ღ,需要在登记的开采区域深部ღ★ღ、上部继续开采矿产资源或者在其周边进一步开采零星分散矿产资源ღ★ღ;
(三)同一矿业权人在其登记的相邻勘查ღ★ღ、开采区域之间无法单独设置矿业权的夹缝区域勘查ღ★ღ、开采矿产资源ღ★ღ;
为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安全ღ★ღ,急需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的ღ★ღ,经国务院同意ღ★ღ,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直接授予采矿权ღ★ღ。
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省ღ★ღ、自治区ღ★ღ、直辖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矿业权出让ღ★ღ:
同一矿种的探矿权ღ★ღ、采矿权出让实行同级管理ღ★ღ。矿业权出让涉及多个矿种的ღ★ღ,出让权限按照主矿种确定ღ★ღ;难以确定主矿种的ღ★ღ,按照出让权限最高的矿种确定ღ★ღ。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矿产资源相关规划和矿产资源供需形势等ღ★ღ,加强对矿业权出让工作的统筹安排ღ★ღ,对符合出让条件的及时安排出让ღ★ღ。
矿业权出让前ღ★ღ,出让矿业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下称矿业权出让部门)应当进行核查ღ★ღ,确保拟出让的勘查ღ★ღ、开采区域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ღ★ღ。
除符合规定的情形外ღ★ღ,新设采矿权范围不得与已设采矿权垂直投影范围重叠ღ★ღ,可集中开发的同一矿体不得设立2个以上采矿权ღ★ღ。
第十一条对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供可设立探矿权的区块来源的单位和个人ღ★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适当奖励或者补偿ღ★ღ;参与该区块探矿权竞争性出让的ღ★ღ,同等条件下优先取得探矿权ღ★ღ。
第十二条通过竞争性方式出让矿业权的ღ★ღ,矿业权出让部门应当提前在其门户网站ღ★ღ、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公告拟出让矿业权的基本情况ღ★ღ、出让方式ღ★ღ、竞争规则ღ★ღ、保证金收取ღ★ღ、风险提示ღ★ღ、受让人的技术能力等条件及其权利义务等事项ღ★ღ。公告期限不少于30个工作日ღ★ღ。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ღ★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创造和维护公平ღ★ღ、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ღ★ღ,保障各类主体依法平等参与矿业权竞争性出让ღ★ღ。
矿业权出让合同签订后ღ★ღ,因矿业权出让部门核查有误等导致矿业权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ღ★ღ,无法进行勘查或者开采的ღ★ღ,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ღ★ღ。合同解除后ღ★ღ,矿业权出让部门应当返还矿业权出让收益ღ★ღ;造成受让人财产损失的ღ★ღ,应当依法赔偿ღ★ღ。
第十四条矿业权受让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出让合同约定按时足额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ღ★ღ、矿业权占用费等有关费用ღ★ღ。矿业权有关费用征收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ღ★ღ、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ღ★ღ,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ღ★ღ。
第十五条探矿权的期限为5年ღ★ღ,期限届满可以续期ღ★ღ,续期最多不超过3次ღ★ღ,每次期限为5年ღ★ღ。对石油ღ★ღ、天然气以及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战略性矿产资源ღ★ღ,经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ღ★ღ,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加续期次数ღ★ღ。
采矿权的期限结合矿产资源储量和矿山建设规模确定ღ★ღ,最长不超过30年ღ★ღ。确定采矿权期限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ღ★ღ。采矿权期限届满ღ★ღ,登记的开采区域内仍有可供开采的矿产资源的ღ★ღ,可以续期ღ★ღ。
矿业权期限届满前ღ★ღ,因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安全等公共利益需要ღ★ღ,原矿业权出让部门可以依法收回矿业权ღ★ღ;矿业权被收回的ღ★ღ,应当依法给予公平ღ★ღ、合理的补偿ღ★ღ。
第十六条申请矿业权续期的ღ★ღ,矿业权人应当在矿业权期限届满前6个月至3个月内向原矿业权出让部门提出申请ღ★ღ。原矿业权出让部门应当在矿业权期限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续期的决定ღ★ღ。
第十七条办理探矿权续期时ღ★ღ,应当按照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比例核减勘查区域面积ღ★ღ。但是ღ★ღ,已经探明矿产资源或者符合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情形的勘查区域ღ★ღ,不计入核减面积计算基数ღ★ღ。
因生态环境保护ღ★ღ、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ღ★ღ,或者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已设立探矿权的部分勘查区域无法继续勘查的ღ★ღ,可以按照规定凭相关证明文件抵扣需核减的面积ღ★ღ。
第十八条探矿权人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申请将其探矿权转为采矿权的ღ★ღ,应当在探矿权期限内向原矿业权出让部门提出申请ღ★ღ,并提交矿产资源储量报告(以下简称储量报告)等材料ღ★ღ。原矿业权出让部门应当与该探矿权人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ღ★ღ,设立采矿权ღ★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ღ★ღ:
(三)所探明矿产资源因公共利益需要不能转为采矿权ღ★ღ,或者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形已不具备开采条件ღ★ღ;
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第三款规定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直接授予的采矿权ღ★ღ,未经原授予采矿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ღ★ღ,不得转让ღ★ღ。
第二十一条矿业权转让的ღ★ღ,转让人ღ★ღ、受让人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矿业权转让合同ღ★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ღ★ღ。矿业权转让合同应当对矿区生态修复义务履行有关事项作出明确约定ღ★ღ。
第二十三条矿产资源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所称国家出资勘查矿产资源ღ★ღ,是指由中央财政或者地方财政出资ღ★ღ,为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安全而开展的矿产资源勘查ღ★ღ。国家出资勘查矿产资源的ღ★ღ,凭项目任务书开展地质勘查工作ღ★ღ,无需取得探矿权ღ★ღ。
采矿权人在登记的开采区域内为开采活动需要进行勘查ღ★ღ,以及在登记的开采区域深部ღ★ღ、上部进行勘查的松本江梨花ღ★ღ,无需取得探矿权ღ★ღ。
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在批准的作业区域和建设工期内ღ★ღ,因施工需要采挖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ღ★ღ、石ღ★ღ、黏土ღ★ღ,无需取得采矿权ღ★ღ。采挖的砂ღ★ღ、石ღ★ღ、黏土的处置应当遵守所在地省ღ★ღ、自治区ღ★ღ、直辖市的有关规定ღ★ღ,不得自行处置(建设项目施工自用除外)ღ★ღ。
第二十五条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基础性地质调查技术标准和规范体系ღ★ღ。
从事基础性地质调查工作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ღ★ღ,对调查成果的质量负责ღ★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基础性地质调查成果质量的监督ღ★ღ。
第二十六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基础性地质调查成果发布管理ღ★ღ,按照规定权限统一发布基础性地质调查成果信息ღ★ღ;信息发布前应当依法进行保密审查松本江梨花ღ★ღ,不得发布涉及国家秘密ღ★ღ、工作秘密ღ★ღ、商业秘密的成果数据ღ★ღ。
第二十七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为建设单位提供建设项目占地范围内矿产资源分布和矿业权设置情况查询服务ღ★ღ。
建设项目确需压覆已经设置矿业权的矿产资源ღ★ღ,对矿业权人正常勘查ღ★ღ、开采活动造成直接影响的ღ★ღ,建设单位应当在压覆前与矿业权人协商ღ★ღ,并依法给予矿业权人公平ღ★ღ、合理的补偿ღ★ღ。因矿产资源被压覆依法需要办理矿业权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ღ★ღ,矿业权人应当依法办理ღ★ღ。
建设项目确需压覆战略性矿产资源的ღ★ღ,应当经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省ღ★ღ、自治区ღ★ღ、直辖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ღ★ღ。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建设项目确需压覆战略性矿产资源的ღ★ღ,有关审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简化ღ★ღ。
经科学评估ღ★ღ,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但不直接影响正常勘查ღ★ღ、开采活动的ღ★ღ,可以不作为压覆矿产资源处理ღ★ღ。
第二十八条矿业权人进行矿产资源勘查ღ★ღ、开采作业前ღ★ღ,应当分别编制勘查方案ღ★ღ、开采方案ღ★ღ,报原矿业权出让部门批准ღ★ღ,取得勘查许可证ღ★ღ、采矿许可证ღ★ღ;未取得相应许可证的ღ★ღ,不得进行勘查ღ★ღ、开采作业ღ★ღ。
编制勘查方案ღ★ღ,应当根据勘查矿种和范围ღ★ღ、勘查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ღ★ღ,以及绿色勘查等勘查工作要求ღ★ღ,明确勘查区域ღ★ღ,合理选择勘查工作方法ღ★ღ,并对勘查活动结束后的清理恢复等作出安排ღ★ღ。
编制开采方案新利18官网ღ★ღ,应当根据开采矿种和范围ღ★ღ、资源赋存情况ღ★ღ、开采技术规范ღ★ღ,以及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新利18官网ღ★ღ、绿色矿山建设等开采工作要求ღ★ღ,合理选择开采方式ღ★ღ、开采顺序ღ★ღ、开采方法ღ★ღ,并对空间使用以及资源综合开采ღ★ღ、综合利用的保障措施等作出安排ღ★ღ。
第二十九条申请勘查许可证ღ★ღ、采矿许可证的ღ★ღ,应当向原矿业权出让部门提交申请书ღ★ღ、矿业权证书ღ★ღ,以及相应的勘查方案或者开采方案等材料ღ★ღ。原矿业权出让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ღ★ღ。予以批准的ღ★ღ,核发勘查许可证ღ★ღ、采矿许可证ღ★ღ;不予批准的ღ★ღ,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ღ★ღ。
原矿业权出让部门受理申请后ღ★ღ,可以组织专家对勘查方案ღ★ღ、开采方案进行评审ღ★ღ,并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评审意见ღ★ღ。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许可审查期限内ღ★ღ,费用不得由矿业权人承担ღ★ღ。
原矿业权出让部门核发采矿许可证后ღ★ღ,应当及时通知开采区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组织落实采矿权勘界工作ღ★ღ。
开采方式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开采的主矿种发生变化的ღ★ღ,采矿权人应当调整开采方案ღ★ღ,报原矿业权出让部门批准并重新核发采矿许可证ღ★ღ。
第三十三条矿业权人进行矿产资源勘查ღ★ღ、开采作业前ღ★ღ,应当依法办理建设项目核准(备案)ღ★ღ、用地用海ღ★ღ、生态环境ღ★ღ、安全生产等方面相关手续ღ★ღ;涉及军用土地的ღ★ღ,还应当经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相关规定报经批准ღ★ღ。
采矿权人编制矿山开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ღ★ღ、矿山初步设计(油气田开发方案)等ღ★ღ,应当与开采方案相衔接ღ★ღ。
第三十四条自然保护地范围内可以依法开展符合管控要求的基础性地质调查ღ★ღ、战略性矿产资源远景调查和规定范围内的战略性矿产资源勘查ღ★ღ、开采等活动ღ★ღ,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ღ★ღ、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制定ღ★ღ。
矿产资源勘查用地包括勘查作业使用的土地ღ★ღ,以及为满足勘查作业需要搭建或者修建生活用房ღ★ღ、工棚ღ★ღ、运输便道等使用的土地ღ★ღ。
矿产资源开采用地包括采掘矿产资源等采矿作业使用的土地ღ★ღ,以及为满足采矿作业需要堆放采出的矿石ღ★ღ、废石ღ★ღ、废渣ღ★ღ,修建工业厂房ღ★ღ、井巷工程ღ★ღ、尾矿库ღ★ღ、配套的选矿厂ღ★ღ、生活服务设施ღ★ღ、交通运输设施等使用的土地ღ★ღ。
第三十六条矿业权人可以依法通过划拨ღ★ღ、出让ღ★ღ、租赁ღ★ღ、作价出资等方式使用国有土地ღ★ღ,也可以依法通过出让ღ★ღ、出租等方式取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ღ★ღ。
露天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占用土地松本江梨花ღ★ღ,经科学论证ღ★ღ,具备边开采ღ★ღ、边复垦条件的ღ★ღ,矿业权人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后ღ★ღ,可以临时使用土地ღ★ღ;涉及使用林地草地的ღ★ღ,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同级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意见ღ★ღ。临时使用土地应当分区ღ★ღ、分期审批ღ★ღ,原则上每期不超过五年ღ★ღ。矿业权人未按照规定履行土地复垦等矿区生态修复义务的ღ★ღ,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其新的临时用地松本江梨花ღ★ღ。
第三十八条石油ღ★ღ、天然气等矿产资源勘查过程中发现可供开采的石油ღ★ღ、天然气等矿产资源的ღ★ღ,探矿权人完成试油(气)作业ღ★ღ,向原矿业权出让部门提交探采合一计划后ღ★ღ,可以进行开采ღ★ღ,并按照规定向有关能源主管部门履行备案手续ღ★ღ。
探矿权人依照前款规定开采石油ღ★ღ、天然气等矿产资源的ღ★ღ,应当在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ღ★ღ,向原矿业权出让部门申请将其探矿权转为采矿权ღ★ღ,依法办理采矿权登记ღ★ღ,并取得采矿许可证ღ★ღ。
第三十九条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完善绿色矿山政策ღ★ღ、标准规范ღ★ღ,健全绿色矿山名录并实行动态管理ღ★ღ。矿业权人应当加强绿色矿山规划ღ★ღ、建设ღ★ღ、运营和管理ღ★ღ,推动矿山企业绿色发展ღ★ღ。
第四十条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制定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ღ★ღ、选矿回收率ღ★ღ、综合利用率有关国家标准ღ★ღ。
采矿权人应当从技术ღ★ღ、设备ღ★ღ、管理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ღ★ღ,确保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ღ★ღ、选矿回收率ღ★ღ、综合利用率达到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ღ★ღ。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矿产资源综合开采ღ★ღ、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ღ★ღ、工艺ღ★ღ、设备的推广应用ღ★ღ,鼓励ღ★ღ、引导采矿权人开展技术ღ★ღ、工艺升级和设备更新ღ★ღ,推进矿产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化发展ღ★ღ。
第四十二条国家建立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制度ღ★ღ,加强对矿产资源储量及其变动情况的调查ღ★ღ、核实ღ★ღ、统计ღ★ღ、评估等松本江梨花ღ★ღ,为编制矿产资源相关规划ღ★ღ、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ღ★ღ、加强矿产资源保护等提供依据ღ★ღ。
国家定期组织开展矿产资源潜力评价和开发利用现状调查ღ★ღ,加强对矿产资源储量和矿业权价值及相关权益的评估管理ღ★ღ。
第四十三条矿业权人经过勘查工作查明可供开采的矿产资源或者在开采期间发现矿产资源储量发生重大变化的ღ★ღ,应当编制储量报告并报送原矿业权出让部门ღ★ღ。储量报告应当包括矿产资源的空间分布ღ★ღ、种类ღ★ღ、数量ღ★ღ、质量和矿床工业指标论证等内容ღ★ღ,并对矿石加工选冶技术性能ღ★ღ、开采技术条件ღ★ღ、开发经济意义等情况作出说明ღ★ღ。
原矿业权出让部门应当对矿业权人报送的储量报告进行审核ღ★ღ,并可以根据审核工作需要组织有关单位对储量报告进行技术评估ღ★ღ。经审核的储量报告可以作为矿产资源储量统计和监督管理等的依据ღ★ღ。
第四十四条采矿权人应当按照规定开展矿产资源储量监测ღ★ღ,建立健全矿产资源储量台账ღ★ღ,定期向原矿业权出让部门报告矿产资源储量变化情况和开发利用情况ღ★ღ。
第四十五条矿山闭坑的ღ★ღ,采矿权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闭坑地质报告报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ღ★ღ,并汇交有关地质资料ღ★ღ。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因开采矿产资源导致的地质环境破坏新利18官网ღ★ღ、土地损毁ღ★ღ、植被退化等生态破坏情况进行调查评价ღ★ღ,明确矿区生态修复的重点区域ღ★ღ、目标任务ღ★ღ。
采矿权转让的ღ★ღ,除国家另有规定或者矿业权出让ღ★ღ、转让合同另有约定外ღ★ღ,由受让人履行矿区生态修复义务ღ★ღ。转让人在采矿权转让过程中对矿区生态修复事项弄虚作假的ღ★ღ,其生态修复义务不因采矿权转让而免除ღ★ღ。
第四十八条对历史遗留的废弃矿区ღ★ღ,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认矿区生态修复责任人ღ★ღ;责任人灭失或者无法确认的ღ★ღ,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矿区生态修复ღ★ღ,并协同开展污染治理ღ★ღ。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可以制定专项政策ღ★ღ,支持地方人民政府对历史遗留的废弃矿区开展生态修复ღ★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可以通过多种方式拓宽矿区生态修复资金渠道ღ★ღ。
第四十九条国家完善政策措施ღ★ღ,鼓励社会资本依法参与矿区生态修复ღ★ღ,维护参与矿区生态修复的社会资本的合法权益ღ★ღ。
第五十条开采矿产资源前ღ★ღ,采矿权人应当依照法律ღ★ღ、法规和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以及矿业权出让合同编制矿区生态修复方案ღ★ღ,随开采方案报原矿业权出让部门批准ღ★ღ。矿区生态修复方案应当明确生态修复的目标任务ღ★ღ、工程布局ღ★ღ、技术措施ღ★ღ、时序安排ღ★ღ、经费概算ღ★ღ、保障措施等内容ღ★ღ;涉及尾矿库的ღ★ღ,还应当明确尾矿库修复的专门措施ღ★ღ。
编制矿区生态修复方案ღ★ღ,应当依照矿产资源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ღ★ღ,在矿区涉及的有关范围内公示征求意见ღ★ღ,并专门听取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意见ღ★ღ。采矿权人应当在矿区生态修复方案报批时对公示征求意见和专门听取意见的情况作出说明ღ★ღ。
采矿权人对矿区生态修复方案作出调整的ღ★ღ,应当按照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报原矿业权出让部门备案ღ★ღ;依据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调整开采方案的ღ★ღ,应当重新编制矿区生态修复方案并随开采方案报原矿业权出让部门批准ღ★ღ。
第五十一条矿区生态修复能够边开采ღ★ღ、边修复或者分区ღ★ღ、分期修复的ღ★ღ,采矿权人应当根据矿山开采设计和工艺流程ღ★ღ、开采进度ღ★ღ、采矿用地范围和类型ღ★ღ、安全生产条件以及土地损毁和生态破坏等情况ღ★ღ,合理划分修复单元新利18官网ღ★ღ、安排修复时序ღ★ღ,及时开展生态修复ღ★ღ;不能边开采ღ★ღ、边修复或者分区ღ★ღ、分期修复的ღ★ღ,应当在矿山闭坑前或者闭坑后的2年内完成生态修复ღ★ღ,但开采放射性矿产资源的矿区生态修复时限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确定ღ★ღ。
第五十二条采矿权人按照矿区生态修复方案完成生态修复后ღ★ღ,应当及时向矿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验收ღ★ღ;分区ღ★ღ、分期完成生态修复的ღ★ღ,应当分区ღ★ღ、分期申请验收ღ★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组织矿区生态修复验收ღ★ღ。验收合格的ღ★ღ,应当向采矿权人出具验收合格确认书ღ★ღ;验收不合格的ღ★ღ,应当向采矿权人出具书面整改意见ღ★ღ,由采矿权人整改完成后重新申请验收ღ★ღ。
第五十三条矿区生态修复费用由采矿权人按年度提取ღ★ღ,除法律另有规定外ღ★ღ,矿区生态修复费用不得被查封ღ★ღ、冻结或者划拨ღ★ღ。
第五十四条国家按照政府主导ღ★ღ、社会共建ღ★ღ、多元互补ღ★ღ、高效协同的原则ღ★ღ,构建产品储备ღ★ღ、产能储备和产地储备相结合的战略性矿产资源储备体系ღ★ღ,科学合理确定储备结构ღ★ღ、规模和布局并动态调整ღ★ღ,发挥储备的战略保障ღ★ღ、宏观调控和应对急需等功能ღ★ღ。
国家完善战略性矿产资源储备监管体系ღ★ღ,加快储备设施建设ღ★ღ,提高储备运营主体专业化水平ღ★ღ,加强储备信息化建设ღ★ღ,持续提升战略性矿产资源储备综合效能ღ★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ღ★ღ,将战略性矿产资源储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规划ღ★ღ、国土空间规划ღ★ღ,并在安排重大项目建设方面给予支持ღ★ღ。
第五十五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统筹协调国家矿产品储备工作ღ★ღ,定期拟订储备规划和总量计划ღ★ღ,动态调整储备品种规模ღ★ღ;国务院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组织实施中央政府矿产品储备的收储ღ★ღ、轮换和日常管理ღ★ღ;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能源储备相关工作ღ★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ღ★ღ,结合本地实际开展矿产品储备ღ★ღ。
战略性矿产资源产品储备管理部门ღ★ღ、承储单位应当加强战略性矿产品资产管理ღ★ღ,并按照规定报送矿产品储备管理情况ღ★ღ。
第五十六条能源战略性矿产资源产能储备的具体办法ღ★ღ,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ღ★ღ;其他战略性矿产资源产能储备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ღ★ღ。
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的采矿权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ღ★ღ,结合矿山生产能力ღ★ღ、外部运输条件ღ★ღ、安全生产状况等情况ღ★ღ,编制产能储备建设方案ღ★ღ,落实产能储备责任ღ★ღ,合理规划生产能力ღ★ღ,确保应急增产需要ღ★ღ。
第五十七条战略性矿产资源产地储备应当遵循科学评估ღ★ღ、合理布局ღ★ღ、分级管理ღ★ღ、动态调整的原则ღ★ღ,结合国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安全保障等相关规划ღ★ღ,统筹资源禀赋ღ★ღ、开发利用技术条件ღ★ღ、国内外供需状况ღ★ღ、生态区位等因素ღ★ღ,合理确定储备规模ღ★ღ、布局等ღ★ღ,并对储备地开展必要的补充勘查ღ★ღ,提升应急开采能力ღ★ღ,与产品储备ღ★ღ、产能储备有机衔接ღ★ღ,形成梯次供应能力ღ★ღ。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全国战略性矿产资源产地储备工作ღ★ღ,研究提出产地储备矿种ღ★ღ、规模ღ★ღ、布局意见ღ★ღ,组织开展产地储备摸底调查ღ★ღ、评估论证和储备勘查ღ★ღ,划定战略性矿产资源储备地ღ★ღ,加强产地储备监测和保护监督ღ★ღ。省ღ★ღ、自治区ღ★ღ、直辖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协助开展产地储备相关工作ღ★ღ,按照属地管理职责组织开展保护监督工作ღ★ღ。鼓励企业积极参与产地储备工作ღ★ღ。
战略性矿产资源产地储备期限应当与矿产资源相关规划相衔接ღ★ღ,原则上不少于5年ღ★ღ。储备期限届满后ღ★ღ,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评估论证ღ★ღ,确定是否延长储备期限ღ★ღ,根据需要适时开展产地储备调整ღ★ღ、动用ღ★ღ。
第五十八条国务院发展改革ღ★ღ、工业和信息化ღ★ღ、自然资源ღ★ღ、粮食和物资储备ღ★ღ、矿山安全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矿产资源供应安全预测预警工作体系ღ★ღ,加强矿产资源供应安全相关数据信息共享和应用ღ★ღ,对矿产品供求变化ღ★ღ、价格波动以及安全风险状况等开展综合监测ღ★ღ、分析ღ★ღ、评估ღ★ღ,及时进行预测预警ღ★ღ。
第五十九条矿产资源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所称其他必要措施新利18官网ღ★ღ,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组织矿产资源开采ღ★ღ、加工ღ★ღ、运输ღ★ღ、供应ღ★ღ,征用相关矿产品ღ★ღ、矿产品储备设施ღ★ღ、交通运输工具ღ★ღ,按照供应保障顺序组织实施矿产资源或者矿产品供应ღ★ღ。
第六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ღ★ღ,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ღ★ღ、开采和矿区生态修复等活动的监督检查ღ★ღ,依法及时查处违法行为ღ★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加强协调配合ღ★ღ,能够联合检查的实行联合检查ღ★ღ,鼓励通过非现场检查ღ★ღ、使用非接触式技术手段开展监督检查ღ★ღ。
第六十一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监督管理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ღ★ღ、工作秘密ღ★ღ、商业秘密ღ★ღ、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依法负有保密义务ღ★ღ。
前款所称商业秘密ღ★ღ,包括但不限于矿产资源储量和矿业权人的勘查成果ღ★ღ、重大发现ღ★ღ、核心技术方案ღ★ღ。商业秘密不得向第三方泄露ღ★ღ,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矿业权人书面同意的除外ღ★ღ。
第六十二条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科学合理ღ★ღ、体现差异松本江梨花ღ★ღ、简便易行的原则ღ★ღ,建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评估指标体系ღ★ღ,并加强对评估指标运用的指导ღ★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评估指标ღ★ღ,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ღ★ღ、开采情况的汇总ღ★ღ、分析并定期进行评估ღ★ღ,提出节约集约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等方面的改进措施ღ★ღ。采矿权人和有关矿山企业应当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评估工作ღ★ღ,落实相关改进措施ღ★ღ。
第六十三条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推动提升矿产资源监督管理信息化水平ღ★ღ,通过全国矿产资源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开展监管和服务ღ★ღ,并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信息共享ღ★ღ。
第六十四条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单位的规模ღ★ღ、技术能力ღ★ღ、人才装备ღ★ღ、信用状况等ღ★ღ,对其实行备案和分级分类监管ღ★ღ,引导矿产资源勘查市场规模化发展ღ★ღ,提升专业化水平ღ★ღ。
第六十五条矿业权人之间对勘查ღ★ღ、开采区域发生争议时ღ★ღ,由当事人协商解决ღ★ღ。当事人协商不成的ღ★ღ,由矿产资源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依法核定的勘查ღ★ღ、开采区域处理ღ★ღ;跨行政区域的勘查ღ★ღ、开采区域争议ღ★ღ,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ღ★ღ。
第六十六条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根据国务院的授权ღ★ღ,对省ღ★ღ、自治区ღ★ღ、直辖市人民政府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监督管理情况进行督察ღ★ღ。
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进行督察时ღ★ღ,有权向与督察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了解督察事项有关情况ღ★ღ,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ღ★ღ、协助督察机构工作ღ★ღ。
第六十七条阻挠ღ★ღ、妨碍依法开展的基础性地质调查工作的ღ★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ღ★ღ,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ღ★ღ;拒不改正的ღ★ღ,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ღ★ღ,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ღ★ღ。
第六十八条矿业权人未定期报送矿产资源储量变化情况和开发利用情况ღ★ღ,或者在矿山闭坑后未报送闭坑地质报告的ღ★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ღ★ღ,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ღ★ღ;情节严重的ღ★ღ,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ღ★ღ。
第六十九条矿产资源法第六十三条ღ★ღ、第六十四条ღ★ღ、第六十六条ღ★ღ、第六十七条ღ★ღ、第六十八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所涉矿产资源属于战略性矿产资源的ღ★ღ,应当从重处罚ღ★ღ。
第七十条矿业权人未按照规定缴纳矿业权占用费的ღ★ღ,征收机关可以责令限期缴纳ღ★ღ,逾期不缴纳的ღ★ღ,可以处应缴矿业权占用费3倍以下的罚款ღ★ღ。
第七十一条建设项目施工单位自行处置因施工需要采挖的砂ღ★ღ、石ღ★ღ、黏土的ღ★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ღ★ღ,处自行处置的矿产品市场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ღ★ღ;自行处置的矿产品市场价值不足10万元的ღ★ღ,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ღ★ღ。
第七十二条未经批准开采纳入产地储备的战略性矿产资源的ღ★ღ,依照矿产资源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从重处罚松本江梨花ღ★ღ。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ღ★ღ,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者生态环境损害的ღ★ღ,依法承担民事责任ღ★ღ;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ღ★ღ,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ღ★ღ;构成犯罪的ღ★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ღ★ღ。
第七十五条矿产资源及相关货物ღ★ღ、技术ღ★ღ、服务的进出口ღ★ღ,应当遵守有关对外贸易ღ★ღ、进出口管理法律新利18官网ღ★ღ、行政法规的规定ღ★ღ;属于出口管制物项的ღ★ღ,还应当遵守出口管制法律ღ★ღ、行政法规的规定ღ★ღ。
第七十六条任何国家ღ★ღ、地区和国际组织采取或者协助ღ★ღ、支持采取歧视性的禁止ღ★ღ、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ღ★ღ,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及相关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ღ★ღ,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的反制措施ღ★ღ。
第七十九条本条例自2026年6月15日起施行ღ★ღ。《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ღ★ღ、《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ღ★ღ、《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ღ★ღ、《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ღ★ღ、《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ღ★ღ、《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同时废止ღ★ღ。